更新时间:2026-01-21 23:52 来源:牛马见闻
猝死当天是周六当天她使用了高广辉的手机程序合法
<p></p> <blockquote id="48PVSP0B">高广辉?,32岁,猝死。他]是程序员,这在抢救记录中成为了“既往史”。 120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中,既往史提及“程序员经常熬夜”。在转院至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后,既往史标注“患者家属诉患者为程序员,平时工作强度大压力大”。</blockquote> <p id="48PVSOV3">在家人的描述中,他是河南人,跟随父母来到了广东,童年时曾捡垃圾换取零用钱,大学就读于软件学院,多次兼职缓解拮据,与同校的爱人结婚,至今未育,曾写日记“命运和挫折让我慢慢成长”。</p> <p id="48PVSOV4">在公司里,他被晋升为部门经理,猝死前一周的工作日,他最早到家时间为21:38,最晚为22:47。猝死当天是周六,部门有4项工作任务到了截止日,他打开过公司OA系统。抢救期间,他被拉入了一个工作群内。死亡后,有不知情的同事发来消息,拜托他“要把这个改下”。</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Q0862J">高广辉生活照 受访者供图</p> <p id="48PVSOV7"><strong>8:58拨打120,13:00宣告死亡</strong></p> <p id="48PVSOV8"><strong>死因:呼吸心跳骤停</strong></p> <p id="48PVSOV9">高广辉的家人李女士(化姓)记得,2025年11月29日上午,他起得很早,“他说他有点不舒服,要到客厅那坐一会儿,顺便处理一下工作。”李女士又睡了过去,迷迷糊糊中,她又听到高广辉叫自己,来到客厅后发现他坐在地上,“他说他刚刚好像晕倒了,站不起来了,还说自己好像尿失禁了。”</p> <p id="48PVSOVA">李女士决定带他去医院。这时,他还能自己换裤子、穿鞋子,“他以为没有多严重,只要住个院就好了,还让我把电脑带上。”</p> <p id="48PVSOVB">电脑被放在车上,他们乘坐电梯去往地下车库取车,但在电梯里,“他说他好像要晕了,就倒在我身上,抽搐。”李女士把他拖到了电梯外,同乘电梯的邻居帮忙拨打了120,又有邻居与她接力做心肺复苏,坚持到了救护车抵达。</p> <p id="48PVSOVC">就医记录显示,高广辉“反复意识障碍后至昏迷”,8:58,120收到了来电;约9:14,120到达现场;9:46,他被转送至广东省第二中医院,“考虑已临床死亡,患者家属要求积极抢救”,“起病急,病程短,病情凶险”;抢救至13:00,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阿斯综合征?”。</p> <p id="48PVSOVD">公开资料显示,阿斯综合征即心源性脑缺血综合征,是一组由心率突然变化引起急性脑缺血发作的临床综合征。李女士找到了他生前的体检记录,为2024年6月3日,诊断为正常心电图。</p> <p id="48PVSOVE"><strong>抢救期间被拉入工作群、死亡后有工作消息</strong></p> <p id="48PVSOVF"><strong>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strong></p> <p id="48PVSOVG">李女士记得,当天她使用了高广辉的手机,看到手机界面中带有公司的标志,但她在情急之下退出了页面,目前还不确定她看到的页面是什么。浏览器记录显示,当天,高广辉至少5次访问了公司OA系统,但未显示具体时间。</p> <p id="48PVSOVH">29日是周六,她称,在前一天晚上,高广辉就曾告诉自己“第二天有工作任务”。企业微信里,前一天17时许,他曾经修订过一份部门任务共享文档,彼时有4项任务显示结束日期为29日,李女士认为,这意味着事发当天他有4项任务。</p> <p id="48PVSOVI">当天,他的私人微信仍在接收工作消息。10:48,在医院积极抢救中,他被拉入了一个微信技术群中,11:15,一名群成员发消息,提及“高工帮忙处理一下这个订单”。在他被宣告死亡8小时后,当天21:09,他的微信又收到了一条私聊,称“周一一早有急任务,今天验货不过,要把这个改下”。</p> <p id="48PVSOVJ">李女士认为,高广辉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后去世。决定书显示,他所在的公司已向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已受理该申请。红星新闻记者以市民身份询问工伤申请情况,工作人员称依据时间看,目前还未得出结果。</p> <p id="48PVSOVK"><strong>被晋升为部门经理</strong></p> <p id="48PVSOVL"><strong>曾称作为管理者要陪同加班</strong></p> <p id="48PVSOVM">高广辉在2021年,即28岁时被晋升为部门经理。成为部门经理的4年中,曾有同事问起某日他怎么不在,他答:“请假了,发烧休息一下,我在家看看逻辑”。对方劝他好好休息,他说“没事”。</p> <p id="48PVSOVN">几乎每天,李女士都会催他回家。2025年7月25日23时,李女士问他:“还没回来吗”,次日1:25,他说:“那我现在开车回去”。同年10月15日22时,李女士说:“该回家了,不然得凌晨回来了”,次日2:16,他说:“马上到家,飞奔而来”。</p> <p id="48PVSOVO">在不同的日子里,他解释过不同的加班原因,曾在20:31称“陪客户吃饭”、21:02称“还要解2个bug”、21:40称“解完这个bug就回去”、21:42称“我这边有个突发情况,要支援一下”、21:46称“有个比较严重的问题”、21:57称“我再打个电话”。李女士说:“他虽然是部门经理,但是他的工作很杂。要写代码,管理人员,做项目的资源调配,处理客户售后,一部分销售工作。”</p> <p id="48PVSOVP">小区地下一楼电梯厅监控显示,在猝死前一周的工作日,他回到家的最早时间为21:38,最晚时间为22:47。11月的工作日中,他回到家的最晚时间为23:58。</p> <p id="48PVSOVQ">在周末,他也曾在微信上告诉李女士,需要加班,有时在家,有时在公司。2024年1月1日晚上,他说:“我在加班,家里。”一次,他告诉李女士:“我是陪同。作为管理者,要跟大家一起。你难道希望你一个人周末加班,你领导在家吃香喝辣吗?”</p> <p id="48PVSOVR">他曾向公司人事为其他部门的人申请休假,人事询问他本人是否需要休假,他说:“暂时不用了,目前业务压力比较大,好多客户都是下周交付,我要跟兄弟们一起扛。”</p> <p id="48PVSOVS"><strong>曾获“编程马拉松”奖牌</strong></p> <p id="48PVSOVT"><strong>16岁时写日记“命运和挫折让我慢慢成长”</strong></p> <p id="48PVSOVU">李女士曾陪同高广辉在公司加班,见过他的工位。照片里,他的工位上有三块屏幕,摆放着婚纱照以及荣誉证书,桌下放着拖鞋,“还有行军床,用来午休。”他获得过一座奖杯、一块“编程马拉松”奖牌,九张奖状。</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Q0862K">高广辉的奖杯、奖牌、奖状</p> <p id="48PVSP01">李女士还记得,他曾经提起校招时就想加入现在的公司,但没有通过,在毕业积累经验后,通过社招进入公司,“其实我不是很喜欢他的这份工作,没有时间陪我,还因为这个事情吵过架。但是他很喜欢代码,也觉得在这家公司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我才依了他,没有让他辞职。”</p> <p id="48PVSP02">她的记忆里,高广辉是个努力、上进的人,他在河南长大,到了十岁左右,跟着家人来到了广东,“以前家里条件困难,没有零花钱了,是捡垃圾去卖钱。”他大学就读于广州软件学院,期间做兼职挣生活费,“室友说他很拮据”。在他16岁时,曾在日记里写:“命运和挫折让我慢慢成长,心理和生理的变化让我清醒,看透生活,分析未来,是努力,努力再努力。”</p> <p id="48PVSP03">高广辉去世后,李女士收到了他身边人的问候。有的消息来自同学、朋友,“他以前和我说,读书时,他看到有人被抢了包,就和同学追过去,摁下了小偷。我以为他是吹牛的,结果出事了以后,他的同学告诉我是真的,还给我发了照片。”</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Q0862L">高广辉帮忙摁住小偷照片 受访者供图</p> <p id="48PVSP06">有的则来自同事、前同事,有人提起:“有次培训,一起做项目,后面尽管已经不在他的工作范围内,他也留下来陪我们加班。”有人说:“之前一起加班还和领导沟通让我回家。”</p> <p id="48PVSP07">在公司交给李女士的遗物中,有几本书,其中一本名叫《恭喜你当上主管了》。</p> <p id="48Q0862M"><b>延伸阅读</b></p> <p id="48Q0862N"><b>市监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 不予认定工伤</b></p> <p id="48Q0862O">吴某某生前是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去年5月26日是一个周日,吴某某在值班当天猝死。事后,昭平县市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昭平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p> <p id="48Q0862P">吴某某家属仍不服,将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行政判决书。</p> <p class="f_center"><br></p> <p id="48Q0862R">市监局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不予认定工伤 资料图</p> <p id="48Q0862S">根据法院文书,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p> <p id="48Q0862T">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9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 id="48Q0862U"><strong>事发:</strong></p> <p id="48Q0862V"><strong>办公室副主任周日值班当天猝死</strong></p> <p id="48Q08630">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某生前是昭平县市监局的在职在编人员,任办公室副主任。该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办公室人员依次轮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其职责为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等。</p> <p id="48Q08631">2024年5月26日(周日),下大雨,当日为吴某某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昭平县市监局大院停车,后于11时41分走出局大门口,约12时30分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12时55分左右,店主左某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于13时6分呼叫昭平县某医院120出诊。昭平县某医院急诊科医师及护士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宣布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诊断为:1.猝死;2.急性心肌梗死。</p> <p id="48Q08632">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局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结合吴某某发病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为吴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8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p> <p id="48Q08633">吴某某家属获知该决定后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审查后,于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昭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某家属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p id="48Q08634">另查明,在昭平县人社局的调查中,昭平县市监局的办公室主任陈述,因下大雨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其于5月25日下午当面向吴某某口头安排,让吴某某于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的经营人左某陈述,当天吴某某到店后曾口头交代其注意防汛;5月26日参与抢救的昭平县某医院医生陈述,其到达现场后听店铺内其他人员说,吴某某是在店里看其他人打麻将过程中身体不适后发病。</p> <p id="48Q08635"><strong>法院:</strong></p> <p id="48Q08636"><strong>无法证实死亡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strong></p> <p id="48Q08637">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p> <p id="48Q08638">《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应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而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p> <p id="48Q08639">该案中,事发当日为周末,吴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当日的值班人员,但根据昭平县市监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许采取电话转接的值班方式,此时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办公室主任虽在人社局调查中陈述其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于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某在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事发时并非系在昭平县市监局的工作场所之中,而是在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p> <p id="48Q0863A">事发商店的经营人虽口头陈述,吴某某在当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现在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外宣传防汛工作系吴某某当日工作内容之一,且现场抢救人员表述其在现场听其他人陈述吴某某系在事发商店内看其他人打麻将期间发病。因此,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p> <p id="48Q0863B">昭平县人社局针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处理后,认定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县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复议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所作的案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p> <p id="48Q0863C"></p> <p id="48Q0863D">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9月2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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